元朝至清末,中暹朝贡关系持续近500年之久。1853年,暹罗最后一次朝贡,随后于1869年致书清廷,要求废除藩贡之礼。此后至1946年中暹正式建交,中暹之间没有邦交关系时长达七八十年。在没有邦交的七八十年间,两国之间仍维持着密切的经济和人员往来。其间,无论是清政府,还是民国北京政府和南京政府,均曾试图与暹罗交涉设使建交问题。
学术界对清末民初的中暹建交交涉已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探讨。日本小泉顺子《“朝贡”与“条约”之间》一文根据暹罗方面的档案史料,阐述了针对清廷多次提议恢复朝贡或建立外交关系暹罗政府所作的反映和决策。张启雄《东西国际秩序原理的冲突——清末民初中暹建交的名分交涉》一文从东西国际秩序原理——“名分秩序论”之文化价值冲突的角度,分析了清末民初中暹建交谈判及其失败的原因。王军《体系转换与晚清外交转型的时滞:以清暹(罗)关系(1853—1911)为例》认为,1853—1911年,清暹关系深受国际体系变迁的影响,但晚清决策者在观念上既难以判别该体系转化的内涵,又难以接受用新规则指导中暹关系,这种时滞现象阻碍了清暹确立新的近代外交关系。
小泉顺子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暹罗政府在中暹建交问题上的考量,所依据的材料也基本上是暹罗方面的原始材料,但仍有进一步深入探讨的必要。该文没有认识到驻法使馆在交涉初期的作用,清政府向暹罗提出建交交涉的决定,缘于驻法大臣刘式训的建议,起初承担具体商谈任务的也基本上是驻法使馆,而且该文所论述的时间范围只截至1911年——如从较长时间段考察近代中暹建交交涉,可能会有些新的发现。张启雄与王军的两篇论文,虽然给读者提供了不同的分析角度且具有某种深度,不过,这两种分析角度及其结论,也均留有进一步推敲的空间。
依据相关档案资料和其他原始材料,1906年清政府首次向暹罗提出建立近代外交关系,1911年暹罗官方给予较为正式回应,1926年2月,暹罗政府对中国的建交要求却又断然拒绝。不难看出,这一时期的中暹交涉,主要发生于拉玛六世(1910年10月继位,1925年11月驾崩)统治时期。拉玛六世政府在中暹建交问题上的考虑和态度,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两国交涉的进程,而且其态度具有前后连贯性。因此,将1906—1926年间的中暹交涉作为一个完整过程来考察,更为合理。
根据所能掌握的原始资料,本文拟对1906—1926年中暹建交交涉分三个阶段研讨,较为详细地描述三个阶段的商谈过程,探讨双方关注的焦点和建交的难点之所在,总结中暹建交交涉的阶段性特征,分析影响磋商结果的相关历史因素,并阐明中暹交涉所欲建立外交关系的性质。
一、1906—1911年在法国的初步交涉:条约外交关系的提出
1869年,暹罗拒绝朝贡后,清政府曾多次要求暹罗恢复朝贡,但均遭暹罗拒绝。1889年,光绪帝大婚并举行亲政典礼,清廷还打算依据藩贡礼仪礼制将此事诏告暹罗。尽管如此,在对暹关系上,清政府和中国舆论的态度和实际做法随着时势而逐渐发生改变。早期中暹建交交涉,主要是在双方驻法使馆间展开。
(一)1906年驻法大臣刘式训提议订约建交
在1893年法暹战争期间,暹罗曾通过其驻英使馆向中国求救。沪上曾有舆论从维护藩属关系的角度主张保护暹罗,也有舆论从地缘地理的角度,认为法国侵略暹罗危及云南边疆安全,也会对英国在缅甸的殖民统治构成威胁,因而提出中英同保暹罗的策略。中方以“久辍朝贡,一旦有急,势难援手”为由,拒绝了暹罗的请求。1900年,《申报》发文主张,清朝应该依照在朝鲜派遣使臣之例在暹罗设立领事,以保护侨民。
1906年5—7月,暹罗王子游历日本、朝鲜、中国,并到过北京。罗振常(近代学者、藏书家,罗振玉的弟弟)有感于暹罗亲王来华游历是发展两国关系的难得机会,发文呼吁清政府与暹罗修约建立平等的外交关系。他进而认为,中国应与日本一起保护暹罗的独立,为中国云南树立一大屏障,日本、中国、暹罗三个亚洲独立国家,应合力维持亚洲大局,这样,中国的势力则可扩展至南中国海和孟加拉湾。罗振常虽然仍存有一定的上国观念,但他从实利出发,主张与暹罗建立相对平等的外交关系,应属那个年代的思想先声。不仅如此,罗振常似乎还具有某种地缘政治的意识。
同在1906年,清政府在发展中暹外交关系方面也迈出重要一步。至于是哪个官员率先向清政府提出建交建议的,当时的报刊有多种说法:一说是刘式训;一说是曾任署理两广总督、现任云贵总督的岑春煊,曾派员赴暹罗调查商务,认为暹罗华商约数十万人,应与暹订约以保利权;一说是两广总督周馥,《申报》声称在籍绅士余乾耀上书周馥,认为暹罗无华使,而华民冀望朝廷遣使保护,周遂派人调查,在暹华商温忠岳禀复该国虐待华侨情形,拟请设法补救,《通问报》则指出,外务部向暹罗提出建交的要求是基于周馥的一封电报,而周馥的电报缘于华商温忠岳的禀请。
后三种说法与史实略有出入。根据史料,1906年10月,驻法大臣刘式训致函外务部认为,现处万国交通之世,理应择善论交,以期推广利益,扩张国势。暹罗华侨众多,应速订约遣使,以保利权。在这封函件中,刘氏还同时提出与土耳其、波斯建交的建议。收到刘的函件之后,当年冬天,外务部即下令他与驻法暹使交涉。无奈的是,驻法暹使请假回国,双方没有能够展开讨论。于是,清外务部又指示驻英大臣汪大燮向暹罗驻英使馆提议,要求订约。可惜的是,暹罗以未及奏报暹王,也没有与各部大臣会议为由婉拒了清政府的提议。不久,汪大燮交卸使臣职事。有关中暹建交的交涉,遂至耽搁下来。
此后,两广总督周馥曾代奏暹罗华侨温忠岳等人有关订约遣使、保护侨民的禀请;刘式训在向清政府介绍法暹商订新约详细情形时,又一次向外交部建议,与暹罗订约、遣使设领,以保护华侨,坚定华侨内向之心;都察院也曾代奏陈发檀的条陈一件,请求在暹罗设使护侨,清廷谕令外务部和农工商部侍郎、考察商务大臣杨士琦商讨是否可行,杨士琦则回奏,陈发檀的条陈似属可行,应饬令外务部相机办理。
(二)1910—1911年驻法使馆再次交涉与暹罗的断然拒绝
1909年,暹罗政府决定将华侨的人头税从三年一收改为一年一收。改过之后,华侨所应缴纳的税额和次数,与普通暹罗人和其他在暹亚洲人一样,华侨在人头税方面不再享受特权。然则,1909年华侨刚缴完人头税,1910年又要交纳,对他们而言,这无疑加重了他们的负担,而且在暹罗的西方人则无须缴纳,华侨遂认为这是暹罗政府虐待、歧视华侨的一种苛政。1910年6月1日,暹罗华侨发动大罢工。华侨大罢工,几乎使曼谷的商业瘫痪,但也改变了暹罗王室对在暹华侨的观感和态度。
罢工被平息后,暹罗华侨转而向清廷求救。他们求救的渠道主要有三:一是投书报刊,制造舆论;二是通过商会转请地方督抚向清廷呼吁救助华侨;三是直接或通过地方自治会呈报清廷有关部门,请求救护华侨。在向清廷求救的文电中,有两则呼吁清政府在暹罗设使护侨,一则是感恩自治会的,另一则是两广总督的。
在暹罗设使护侨问题上,驻法大臣刘式训表面上较为积极,他曾两次建议清廷与暹罗订约建交。但当清廷将交涉建交的任务交给他后,他却消极对待。1910年8月12日,在收到请求救助暹罗华侨的各种信息后,外务部致函刘式训,以近乎斥责的口气指出,自三年多前要求驻法使馆与暹使交涉订约设使起,“时阅三年,迄未提议”,并明示由于法馆接触在先,这次议约的任务仍由法馆承担。
虽奉清政府的严令,刘氏依然未能给予应有的重视。半年后,1911年2月12日,刘氏才给外务部回信。依据这份回信及其附件“暹罗驻法使馆答复说帖”,暹罗政府暂时谢绝中国的建交请求,并从两方面说明其拒绝的理由:一是针对清政府所云中暹之间有相关之利益,须订约遣使护侨,宣称中暹之间虽无条约,但华民大都依赖暹罗政府的优待得臻富庶,不仅如此,华民还享受有约之国国民不能享受的利益,暹罗政府将华民与暹民一律看待,华民可在暹境任便居留、贸易、购置田地。如果订约,华民仍然必须遵守暹罗的法律,但这些暹民特有的权利将不再享有。而且从两国关系平等的角度出发,暹罗允许华民居留内地,中国也应允许暹民在中国内地自由居留,这恐怕是中国政府不能同意的。所以此时订约,对双方都无益。二是暹罗正与列强修约废除治外法权,现在与中国建交恐诸多窒碍。不过,在有关修约废除治外法权说法后,暹方加了一句:“将来外人在暹之情形若能改定,则华暹立约之事,或可易于商榷”。这份说贴比较重要,它宣告了暹罗政府在暹中建交问题上的基本立场和态度,其影响一直持续至拉玛六世逝世。
说帖中,对华侨问题的论述所占篇幅几达90%,可见华侨问题所受的重视程度。暹罗政府所谓对双方都无益的说法,实际上是一种话术,因为到中国来的暹民很少,而在暹华侨则很多,对中暹建交感受不到益处的应是暹罗,而非中国。更为重要的是,华侨在暹罗的政治、经济、社会等领域均产生重要的影响。佐以其他材料,暹罗政府此时恐怕正在酝酿整合华侨社会的一些新的对策措施。1908年,在讨论如何接待清考察商务大臣杨士琦时,拉玛五世曾萌生将土生华人当作暹罗人的想法。1911年,暹罗社会流传一则即将强制土生华人服兵役的讯息,服兵役乃是近代国家国民对其国家应尽的义务,也就是说,如果强制服兵役成真,则土生华人应被当成暹罗国民看待。同年,《暹罗归化法》颁布施行。1911年暹罗说贴所云将华民与暹民一律看待,虽然是暹罗针对清政府有关交涉和设使护侨的主张而作的辩护,其实亦是其当下华侨政策的某种声明,此后,在国籍法上将土生华侨纳为暹民、对华侨进行国民教育(同化华侨),在一定程度上是一律看待政策的延续。可惜的是,清政府未能意识到暹罗的政策考量。
华侨问题,虽然事关暹罗重大切身利益,但在其外交格局中并不占首要地位。修约废除治外法权,是其考虑与中国建交的前提条件。不仅如此,修约废除治外法权应是其相当长一段时期内内政外交追求的最为重要目标之一,为此,暹罗政府不惜割让部分领土、领地给英国和法国。与中国建交,对暹罗而言并无紧迫感。
清政府订约建交的提议,显然欲建立的是条约外交关系,但是,是何种条约关系,清政府没有清醒的认知,此后的民国北京政府刚开始亦是如此。
二、1913—1918年驻法使馆的交涉:中暹建交初露曙光
民国政府成立后,中暹交涉继续由驻法使馆推行。1913年,驻法公使胡惟德在经过暹罗的过程中,了解到中暹建交的三个障碍。1914—1915年,胡惟德奉命与驻法暹使磋商建交事宜。几经交涉,暹方同意就建交一事交换意见,中暹建交初露曙光。
(一)1913年胡惟德过暹所了解到的三个障碍
1913年,胡惟德被任命为驻法公使,在赴法途中特地取道暹罗,调查侨情和暹罗国情,抚慰侨民,探询中暹建交的可能性。胡惟德在暹罗受到华侨的热烈欢迎和暹罗王室的热情款待,暹王对胡氏要求优待华侨、以后与暹订约通使,也给以一定程度的善意回应,但胡氏在与暹罗王室的交往中,深切体会到中暹建交存在三个障碍。
第一个是华侨请求中国在暹罗设使目的,是欲仿照列强取得领事裁判权,进而以领事裁判权管辖涉侨案件。而暹罗正在设法修约、废除领事裁判权,断无允许之理。第二个与华侨国籍问题密切相关。华侨请求中国与暹罗建交,希望在签订条约时暹方豁免土生华人服兵役的义务。土生华人,中国认为是华侨,隶属中国国籍,而暹罗则认为属于暹罗国籍,理应服兵役。不仅如此,依据胡的情报,在暹华侨有六十余万人,华暹混血者达二百余万,二者合计,有华人血统者几占暹罗总人口的一半。如果华人均属中国国籍,则暹罗顿失其人口之半,能够服兵役的人也会大减,这是暹罗政府不能答应的。第三,中暹两国均在制定新法律,与列强谈判,修改条约,废除治外法权,所以,中暹订约遣使,当时无从着手。胡惟德进而建议,对这些情形,应该加以研究,方可提议。
胡惟德所谓的三个障碍,实际上可归为两方面:一是中暹订约时如何处理领事裁判权问题;二是华侨,尤其是土生华人归属哪个国家的问题。土生华人如果归属暹罗,则暹罗人口基础无疑大为扩充,暹罗政府有权强制他们服兵役,甚而有权对他们进行国民教育。
(二)1914—1915年中暹驻法使馆的交涉与暹方立场的初步展示
1914年,华侨刘天明等人向中华民国大总统呈请遣使护侨。3月3日,国务院将大总统交办的呈件转交给外交部。12日,外交部将商谈订约遣使的任务及该件交给驻法使馆。
依据刘天明等人的呈件,当时暹罗华侨所受不公正待遇或歧视行为有三种:1.苛收身税(人头税)。以前每人每年须缴纳4铢,近两年增至6铢,传言将要增加到10铢。暹罗警察四出缉捕未缴之人,将其锁拿送至海滨做苦力。2.华人之子孙,均须充暹罗兵役。3.来暹中国人,皆作为暹人接受暹罗法令管辖,而那些投靠列强的华人却除外,对此,刘天明等人觉得甚为不公。
收到外交部下达的命令后,胡惟德当即与驻法暹使约期晤谈,暹使自英返法后方得面商。暹使表示,华侨受暹政府管辖,才能与暹人享受同等待遇(如准充高等官吏、在内地置产、在内地杂居等),一经订约,转多窒碍。现在暹罗正在颁布新法律,修约废领之前,与中国订约殊多困难。所以,与中国订约通使时机尚未成熟。在会谈中,暹使还表达了自己的担忧,华侨事关暹罗多项要政。华侨身税(人头税)为暹罗财政收入的大项,华侨服兵役亦系国防要政,而华侨如不能隶属暹籍,暹罗人口则顿失其半。暹使的应答与胡惟德的观察相差无几。
继刘天明等人后,又有一些人或机构相继要求政府与暹罗建立外交关系。其中,1914年8月,陆军军医督监徐华清请派驻使、保护华侨的呈文由政事堂转给外交部,再由外交部发交驻法公使胡惟德,并询问暹罗政府对此前中国建交的请求有否回复。
经过一番交涉,驻法暹使代表其政府于1915年3月给予正式回复。依据驻法暹使的照会,暹罗政府认为,两国订约建交不宜着急,在正式开议前,两国应经过相当长一段时间交换意见。暹使的照会再三强调先行交换意见的重要。在致外交部的函件中,胡惟德认为,暹罗所欲交换意见的主题不外乎领事裁判权和华侨身税(人头税)、服兵役问题,胡氏进而建议外交部将有关文件交各厅司详细研究、提出可行性方案。然而,胡氏有关研究可行性方案的建议并未得到北京政府外交部的积极响应。
至此,中暹建交交涉取得一些进展,从暹罗最初基本拒绝中国政府的提议,到经过一系列接触,同意交换意见,而交换意见是正式谈判的准备阶段,暹罗政府的态度有所松动。依据暹使的说法可以推论,交换意见阶段如果取得共识,正式谈判也容易取得成果。从这个角度而言,所谓交换意见实则也是一种谈判。
1915年后,中暹之间的交涉还在断断续续地进行着。从后续的交涉来看,1915—1918年,中暹建交磋商应该还是发生在法国。
三、1919—1926年东京使馆的交涉:相对平等的外交关系几近达成
1919年是中暹建交谈判开始发生转变的一年。这一年,中暹之间的交涉由法国转到日本,由中国驻日使馆与暹罗驻日使馆展开商谈。而且通过中国驻日使馆的持续努力,逐渐打破了磋商僵局,使得中暹建交谈判出现重大转机。
(一)1919年暹罗推行暹文暹语教育与华侨赴京请愿
1919年4月,旅暹华侨陈沅、刘宗尧等人直接上书外交部,列举华侨在暹罗所受之刁难和歧视。除了此前已有华侨提到的人头税、服兵役和国籍等问题外,陈沅等人重点论及新近出现的一种问题,即暹罗政府颁布《钦定民立学校章程》,要求所有民立学校的教员、校长必须通晓暹文,以暹文教育学生,教授学生忠爱暹罗国家和君主。陈沅等人认为,民立学校章程虽名为统一教育,实则是限制、取消华侨开办的华文学校,因为华文学校的教师、校长很少有人能够用暹文教学的。他们进而以一种近乎极端的语气断言,这对华侨社会是灭种政策。他们愤而呼吁外交部电令巴黎和会代表,在和会上将暹罗华侨所受虐待提出讨论,以取消苛法,改善华侨待遇。平心而论,暹罗政府在华校强制推行暹文、暹语教育,应有从思想、精神上培养华侨下一代国民认同的目的,进而在思想文化上同化华侨。
为了向外交部施压,陈沅等人还采取了其他一些手段,其中有些手段,此前的华侨在呼吁设使护侨时曾使用过,但有些手段,此前没有出现过,如发动学生通电请愿,向国会请愿,派代表长住北京请愿,等等。面对陈沅等人的请求和各种压力,外交部分别致电出席和会的外交总长陆征祥和驻法、驻日公使,要求他们向出席和会和所在国暹使提议相关论题。
(二)1919—1920年驻日代办庄景珂的初步交涉
外交部的命令,得到了驻日使馆代办庄景珂的积极响应,与暹罗交涉的任务遂交给驻日使馆。1919年7月8日,庄景珂遵令前往暹罗驻日使馆,与暹使晤谈。暹使对华侨代表所言华侨受到的歧视,一概予以否认。经过一番商议,暹使同意将中国议约建交和废除苛待华侨的法令之请求转达其政府。
在庄景珂与驻日暹使初步交涉后,暹罗华侨又派代表冯裕芳到北京,呈给外交部一份题为“中暹关系问题”的条陈,并呼吁与暹罗缔结通商条约,派遣公使、领事,保护华侨。尔后,又与此前的华侨代表刘宗尧联名上书外交部,请求中国与暹罗就华校年底停办一事展开紧急磋商。这里,出现了一种很有意思的现象。不久前,陈沅、刘宗尧等人上书时使用的名头是“旅暹华侨商学会代表”,冯裕芳使用的是“旅暹华侨总代表”,而此次冯裕芳与刘宗尧联名则变为“旅暹华侨代表刘宗尧、旅暹总商会代表冯裕芳”。可见,早在民国,甚至在清末,为了在中国政府面前增加自己禀请的分量,一些华侨难免有自抬身价的言行,所谓华侨代表具有多大程度的代表性值得讨论。
就华校和订约问题,庄景珂奉令与暹使进行了商谈。暹使似乎很为难,认为自己身为暹罗驻日本的使臣,有自己的职责所在,与庄景珂谈论相关问题多有不便,他建议中国政府或可委托他国驻暹公使将中国的意思转达暹罗政府。
1920年3月7日,外交部和庄景珂在同一日向对方发出电报。外交部指示庄景珂,可以中波(斯)条约为根据,与暹罗议约。庄景珂则向外交部报告,已托驻日法、英、暹各使设法疏通,但需时日。中国政府应该还敦请日本政府出面做了工作。
这些努力产生了效果。几经辗转,1920年10月,中国驻意公使王广圻致电外交部,禀报驻意暹使曾到中国使馆索讨中波(斯)条约。驻意暹使抱怨,中国政府虽多次提议,但均无草案,中国政府应该提出具体的草案、办法,双方再竭力沟通,不过,无论成议与否,签字之前,都应严守秘密。王广圻因此建议以中波(斯)条约,拟具中暹条约草案。
王广圻这封电报,对于陷入困境的中国对暹交涉,恰似柳暗花明一般。此前,中国政府只知欲与暹罗谈判建交事宜,却不晓如何打开局面。早在1919年6月,驻日使馆刚刚接手交涉事宜之后,中国政府就曾收到暹罗方面非正式却近乎主动地释放出来的善意讯息。暹罗国王弟弟率团访问菲律宾,考察教育、卫生等要政,中国驻菲总领事桂埴宴请了他。席间,暹罗王弟表示,欧美国家在暹治外法权之收回,当在不远之期,而中国在暹设使、设领之所以久久不能成议,“于此问题颇有牵涉”。他进而表示,等他回国后,定当助力中暹订约。可惜的是,自收到驻菲总领馆的函件后,延宕一年多的时间,中国政府依然找不到打破僵局的门径。
对王广圻的建议,外交部颇为重视,不久即提交内阁会议予以讨论。很快,王广圻遵令与驻意暹使接洽,并将条约草案交去。对草案暹使显得略有疑虑。王广圻则给以反复解说,保证如有意见,尽可开诚商榷。
(三)1921年胡惟德的进一步交涉与相对平等的《中暹通好条约草案》
此时,胡惟德已调任驻日公使,外交部即将中暹通使协商的任务交给了他。经过两番探询,1921年2月,胡氏建议外交部正式致函暹使,再由他加函或备文,托请暹使转递其外交部,提议订约,以显郑重。中国外交部接受了胡氏的建议,决定正式照会暹使,请其转达其政府并请示旨意。依据胡氏的请求,中国外交部还代拟了中英文照会。这份照会建议,两国可先派遣代表驻扎对方都城,然后再行订约。
3月10日,胡惟德将中国政府的照会面送暹使。6月1日,暹使正式回函胡惟德,转达其政府的态度。该函特别提出华侨问题,暹罗政府认为,华侨问题应做讨论、处理,依据暹罗法律将华侨视同暹人,是暹罗政府坚持的一条准则。针对中国政府所提先派代表再议约,暹罗政府主张先订约再设使,可在双方都城之外,选择一适当之地,进行非正式的议商,交换意见。两国互派代表秘密商讨,以免各方发生议论,滋生种种误会。两国须先磋商出两国建交必须遵守的各项根本原则,以使两国外交关系建立于更为切实、更为系统的基础之上,然后再制定符合上述各原则的通使协议。暹罗还使出了杀手锏,说两国没有订约,通使一事似无“绝对之必要”和“巨大之利益”。
这份公函较为重要。在这份公函中,暹罗政府指明了谈判应该遵循的几个步骤,阐述了己方原则、立场和己方最为关注的国家利益之所在,而且展现出宁可谈不成也不退让的态度。
根据暹罗政府的要求,双方同意由胡氏与驻日暹使定期会商,中暹建交谈判向前迈出一大步。很快,中方向暹方送去《中暹通好条约草案》,作为进一步协商的基础。依据中方外交部的说法,《中暹通好条约草案》是仿照《中华波斯通好条约》草拟而来,共六条,采取的是“平等主义”原则。笔者共搜到两份《中暹通好条约草案》,一份是中文的,另一份是英文的,附属于《中暹订约请派负责人员办理以促进行由》档案中。这两份草案中、英文之间存在对应关系,应为中国外交部内部草稿,内有各种版次的修改痕迹,而且经时任外交总长颜惠庆审定的是七条条文。草案如何由颜惠庆审定的七条条文变为六条,究竟是哪个环节作了修改,尚须挖掘新的史料加以考证。
相对于《中华波斯通好条约》,《中暹通好条约草案》更为注重平等的外交关系,对暹罗的重要利益关切给予较大程度的回应。经颜氏审定的草案第四条规定,“此缔约国之人民在彼缔约国境内,其生命及财产均在所在地法庭管辖之下,并应服从所在国法律”,原则上回应了暹方的关切。
(四)中暹交涉功亏一篑
尽管条文间、条文与暹罗关于其国家利益关切之间尚有不太妥洽之处,但草案毕竟试图坚持平等的原则,并创造出兼顾双方重大利益的模糊空间,可作进一步协商、讨价还价的基础。然而,依据胡惟德的呈电,暹使以奉政府电令为由指出,草案应仿日暹条约,称暹王为皇帝,方能接受并代为转递。后几经周折,暹使甚至发出只要暹王的称呼解决了,其他均好商量的明确信号。可见,暹罗政府对草案的内容并不反感。
暹王的称呼,是个新的问题,此前的交涉没有涉及。但史实与张启雄所述略有差距,中暹双方分歧不完全,甚至不主要属于名分问题。对于中国而言,民国北京政府提出的条约草案,没有任何一条含有恢复传统名分的内容,相反贯穿“平等主义”原则。而且中国政府自始一直坚持,中国与英、比、意、葡、日等国订约,其国王中文均用“君主”称呼,将暹王称为“皇帝”则开了一个特例,于中国外交惯例不符。对于暹罗而言,暹方坚持称呼暹王为“皇帝”,可能在一定程度上系彻底摆脱传统藩贡关系的一种心理上的反向反应,但前提是暹罗已感受到草案的平等性质。
在暹王称呼这一不属于实质性分歧的问题上,中暹双方又陷入僵局。直到1924年5月,在华侨和社会各界的压力下,经过多方面的权衡,中国外交部才拟就说帖,吁请对暹王称谓一事通融办理,月底,国务会议决定采纳外交部的意见,称暹王为“皇帝”。可惜的是,当驻日暹使收到中国方面的信息时已是1926年2月,距暹方提出暹王称呼问题已过去了4年多。在此前后,中暹两国国内政局均发生重大变化。1925年11月,拉玛六世病故,拉玛七世继位,暹罗对华政策开始发生转变。当1926年2月中国驻日使馆将国务会议的决定通告暹使,并谋求进一步交涉时,中国正处于北伐战争前夕,暹使直接以中国政局发生变动为由拒绝了中方的建交要求。至此,清末民初的中暹建交谈判功亏一篑,以失败而告终。
四、结语
综上所述,1869年暹罗拒绝朝贡后,中国政府虽然曾寻求恢复藩贡关系,但自1906年起,无论是清政府,还是民国政府,所寻求的均是近代条约外交关系,而不再囿于天朝上国观念,追寻所谓宗主国名分,重建宗藩关系。中国政府发起交涉的目的,可以六个字来概括,即订约、遣使、护侨,许多原始档案均有此类的表述。而且,在实际外交交涉和接触中,中国一直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暹罗政府对中国的提议要么拖延,要么婉拒,甚至断然拒绝,可惜的是,中国政府却无力改变这一局面。自1906年首次提议建交,到1946年正式建交,中国政府多次提出建交交涉,但绝大多数时候均面临这般遭遇,此种状况一直持续了将近四十年,属实可悲可叹。
清末民初,中国政府虽欲与暹罗订约建交,但在起初的一段时期内,并不明白要建立什么样的外交关系。清政府、民初政府对暹罗是个什么样的国家,暹罗的历史和现实状况,以及暹罗之于中国的重要性的认知可谓一鳞半爪,与暹罗建交也不是其外交棋盘上必须优先解决的议题,它们之所以主动向暹罗提出交涉,多数是应华侨所请而做出的被动式回应,因此在与暹罗建交问题上缺乏通盘考虑,对如何达致建交的目的,并无清晰的思路和方案。后来,与波斯建交后,才想到以中波(斯)条约为基础来展开谈判。更是在暹方的提醒下,才制定具体的条约草案,提出来商议。尽管如此,对条约草案所体现的平等主义应该加以肯定。条约草案在华侨问题上基本照顾了暹方的利益诉求,同意在暹罗国内依据暹罗法律来处理华侨问题,依据暹罗国籍法,土生华人也就隶属暹罗国籍且归属为暹民了,1946年中暹建交在华侨问题上的让步,1949年后中国提出鼓励华侨落地生根的主张,恐能从中寻出历史发展的脉络。历史吊诡之处在于,清末民初,中国政府本来是为了维护华侨权益、争取华侨内向之心而提出建交磋商,却在最终提出的条约草案中放弃了对土生华人的属人主权和管辖权。
暹罗自拒绝朝贡后,在相当长一段时期内,对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并不积极。其中,自然有它自身利益的考量。华侨事关暹罗重大甚至是核心利益(巨量人头税、人口基础的扩充、服兵役人口的增加等),不仅如此,将土生华人整合进暹人民族更是其民族、民族国家重新建构的重要一环。为此,在国内,暹罗先后实施了将华民与暹民一体对待及其“进阶版”(在国籍上将土生华人纳为暹籍、完成对土生华人法律上国民身份的构建,在思想文化上同化华侨等)政策。在与中国建交问题上,则对中国怀有戒慎之心,认为无利可言,直到1929年,拉玛七世仍然担忧中国通过建交进而控制华侨社会。因此,在考虑与中国建交时,暹罗定会坚持根据自己的准则来处理华侨问题。况且,这段时期,暹罗整个外交布局甚至在重大内政革新上,均围绕修约废除治外法权而展开,因而能否成功修约废除治外法权,也就被确定为与中国建交的前提性条件。
中暹建交之所以失败,两国对自身利益的考量存在冲突是其中重要原因,具体负责交涉的人员因循拖沓(如清末驻法使馆的交涉即使如此),在上位者缺乏敏锐的眼光和深刻的洞察力(如胡惟德请求对暹罗利益诉求进行研究,未获应有的重视),不能抓住时机、做出果断的决策(如暹罗国王“皇帝”称呼问题拖延将近三年的时间,才得以解决),某些偶然性因素(如拉玛六世辞世)等也是影响谈判进程的原因。如果将时间拉长一些还会发现,中国实力不济,恐怕是背后更为重要的原因。1931年日本侵占中国东北后,国联曾开会讨论中国东北问题,在讨论、表决《李顿调查团报告书》时,除了中国、日本反对外,仅有暹罗、波兰两国投了弃权票,暹罗在事实上声援了日本。在当时情形下,暹罗不惟不尊重中国,甚至为了自己的利益而牺牲中国的利益。而1946年中暹两国之所以能够顺利建交,与中国国际地位空前提高密切相关,中国已是联合国五常之一,对暹罗能否摆脱战败国命运、加入联合国拥有一票否决权。中暹建交交涉的曲折历程,不仅是两国实力与利益博弈的缩影,更是历史洪流中国家兴衰与国际地位变迁的深刻映照。国家的实力与智慧,永远是决定其话语权与尊严的关键所在。
摘自:李章鹏:《1906—1926年中暹建交交涉:条约外交和华侨》,《华侨华人历史研究》2024年第4期。注释从略,如有需要请参见原文。